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2〕156号
当事人:莆田市龙翔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821514866
地址:仙游经济开发区枫亭工业园区海平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玮
2022年5月25日2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省厅清水蓝天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新增2组二次全自动发泡机,5组定型成型机,修边机4台,整理线1条,橡胶一次成型机1组,现场检查时新增加生产设备未投入生产。你公司原燃煤锅炉改天然气燃气锅炉有投入使用。当事人《改扩建后RB鞋底、MD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2年5月24日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受理公示,但未经审批。
以上事实有: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适格主体;②2022年5月25日、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情况;③2022年5月27日、30日、7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情况;④2022年5月25日、27日,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现场情况;⑤2021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擅自增加设备车间位置情况;⑥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情况;⑦当事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莆环审仙〔2022〕15号),证明完成整改情况;⑧租赁合同和改扩建项目增加设备购买发票合计373.0999万元整,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改扩建投资总额情况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仙)环罚告字﹝2022﹞4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针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2018年按照政府要求煤改气,拆除2吨和1.5吨燃煤锅炉,检查时天然气锅炉项目未经环保验收的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八条【追诉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叁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整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仙游支行营业部(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639号,电话:0594-8592095)—仙游县行政罚款收入专户(账号:1405010411200530048,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