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2〕159号
当事人:福建艾力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66181239T
地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圣泉社区圣泉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光
2022年5月25日,福建省环境生态厅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中,主要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配套建设的二套光氧催化净化器+二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查看两套光氧催化设施,发现该设施没有规范使用。
以上事实有:①福建艾力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郑金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②2022年5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022年6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③2022年5月25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④2022年6月16日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仙)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针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仙游支行营业部(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639号,电话:0594-8592095)—仙游县行政罚款收入专户(账号:1405010411200530048,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