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2〕160号
当事人:仙游县路易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8TGKHC61
地址:仙游县鲤南镇兴泰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榕
2022年7月20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和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仙游县路易酒吧进行检查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6日收到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莆仙环测(2022)污字92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夜间排放噪声为53.2(dB)。
以上事实有:①仙游县路易酒吧《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刘增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②2022年7月20日,承办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8月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③2022年7月26日收到的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2)污字92号;④2022年7月20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⑤2022年8月16日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仙)环罚告字﹝2022﹞5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仙游支行营业部(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639号,电话:0594-8592095)—仙游县行政罚款收入专户(账号:1405010411200530048,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