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2〕161号
当事人:莆田市协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8311236N
地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翁其全
2022年5月19日,福建省环境生态厅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中,成型线补胶工序正在生产,未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照射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①莆田市协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翁其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②2022年5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022年5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③2022年5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④2022年6月15日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仙)环罚告字﹝202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针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仙游支行营业部(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639号,电话:0594-8592095)—仙游县行政罚款收入专户(账号:1405010411200530048,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