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2〕163号
当事人:仙游县新旺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1H00N4N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大济镇东井村顶厝头5号
法定代表人:林开新
2022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负责人林开新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三格)滤柜设施处于停用状态,养殖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分离后直接抽至沼气池,在酸化池周边发现有废水溢出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①当事人仙游县新旺农牧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证明当事人身份; 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③2022年7月15日、8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2年7月15日、8月4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2年8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仙环改〔2022〕5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⑦2022年8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 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仙)环罚告字﹝2022﹞4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仙游支行营业部(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639号,电话:0594-8592095)—仙游县行政罚款收入专户(账号:1405010411200530048,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