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2〕164号
当事人:莆田市民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8X1M66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中路661号2102室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黄彩霞
2022年9月13日23时18分许,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699号莆田市总部商务区地壹大厦莆田农商银行总行营业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检查,经查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能提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正在进行有噪音产生的地下室地板砼浇筑施工。
以上事实有:①莆田市民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②《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③2022年9月1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2年9月13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2年9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2〕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⑦2022年9月20日现场复查照片,证明复查现场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2年11月1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环荔罚告〔2022〕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胜利北街818号)—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行政罚没款专户(账号:35063620715624103500900039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3日
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本文书适用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